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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 维持就业率优先
文章来源: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 发布时间: 2008-9-22 9:54:00
 
  9月19日,备受瞩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。最终出台的此部条例和之前五版讨论稿相比,被业界称为“180度大转弯”,其中劳务派遣一章,删繁就简,由5条缩减为3条,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性规定几乎全部取消。
  面对为何劳务派遣的限制性条款全部拿下的问题,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刚泰在19日的新闻会上说有所考虑,但是规定难度比较大,所以被拿下,曹表示,相关规定还在进一步研究中。
  之前在8月份的第五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,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,非主营业务岗位,以及临时顶岗的岗位,同一劳务派遣岗位连续工作超过24个月,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形式等,但在正式条例中,这些全部被取消,这一切,仅仅发生在一个月内。
  所谓“劳方”“资方”的争议不过是符号,在劳动合同法反复摇摆的背后,是中国经济拐点突现的当下,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,选择了维持就业率优先。
  劳务派遣一度井喷至2700万
  上世纪90年代初,劳务派遣最先出现在外资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,“当初外企不能在中国直接招聘,普遍采用劳动外服公司代理劳动关系的形式,此外还有一些大型国企,如银行需要大量用人,但编制有限,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,便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。”资深劳动律师表示。
 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07年6月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,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出现井喷。
 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收紧,而且还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,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。
  “这些条款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,稳定劳动合同关系,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。但由于规定比较僵化,使得用人单位产生顾虑,一旦签订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就难以变更或者解除,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更担心背上甩不掉的包袱。”资深劳动法专家董保华表示。
  在这种情况下,劳务派遣一跃称为用人单位的首选。“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切断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”。资深劳动法律师马建军表示。形象地说,就是劳动者的四金、工伤、医疗等一旦出现问题,其责任方不是用人单位,而是劳务派遣公司,用人单位只承担连带责任。
  井喷从2007年6月持续到2007年12月。
 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在一次研讨会上透露,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,我国有2000万劳务派遣员工, 而颁布之后,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一度上升到2700万。
  维持就业的选择?
  直到今年8月,第五稿中对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有五条之多,其中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: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、非主营业务岗位、和原在岗劳动者脱产休息,休假需要他人临时顶岗的岗位。还特别规定,同一岗位连续用工超过24月以上,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的形式。
  “这些限制性规定,将劳务派遣严格限制在临时性、辅助性、季节性岗位上,和常规用工形式区别开,这是符合国外劳务派遣用工潮流的,劳务派遣本身就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,但现在国内有以劳务派遣取代常规用工形式的趋势。”资深劳动合同律师表示。
  但是9月18日颁布的最终定稿中,这些限制条款不见了。“定稿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没有做限制,只是做了一些保护劳动者的补充规定,可以看出,定稿对劳务派遣采取了回避的态度。”上述律师表示。
  “这和近期的经济形势变化有关。”了解立法内情的人士告诉记者。自2008年7月以来,我国GDP增速下滑,在珠三角、长三角,大量中小企业倒闭或者开工不足。
  “现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超过2700万,一旦收紧,有可能这些岗位就势取消,那么,就业率就会下降。这是立法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,”上述人士表示。
  但是,在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背后,隐藏着的问题是:谁来监督劳务派遣公司?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劳务派遣公司,一旦发生工伤等情况,劳务派遣公司首先要承担责任,用人单位只承担连带责任。
  新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第一稿中,曾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:如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以上,达到相关资质要求,每派遣一个员工,必须在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缴纳5000元保证金。
  但由于劳动社保部门认为难以管理,该条款最终被拿下,现在,劳务派遣公司处于无人监管状态,只要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劳务派遣一项就可以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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